【问题咨询】
咨询人孙女士:我和王某(女)、周某(男)是大学同学,2012年王某和周某结婚,我们三人一直保持朋友关系。2014年5月,周某要投资一家服装店,向我借了四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但至今周某一直没有还。今年1月,我找到他们家,要求周某还钱,周某说他存款已经用完,我就要求他的妻子王某还钱,但是王某告诉我,他们二人结婚前有书面约定,双方财产各自拥有,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因此她没有义务为周某换这笔钱。请问他们的这个约定有效吗?
【齐信解答】
您好。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王某与周某关于婚后财产各自拥有的书面约定是有效的,但该约定只对他们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由他们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那么您可以要求他们二人共同承担对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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