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日中午,田某和朋友等九人到某饭店就餐,餐后埋单时,店方以餐具包装袋上标明:“使用此消毒餐具,收费一元”为由,加收每人一元餐具使用费。田某等人经服务员的指示后才发现原来在餐具包装袋背面的右下方印着很小的字“使用此消毒餐具,收费一元”。田某等人无奈,只好按照该店要求付了九元的餐具使用费。服务员给田某提交的结账单上,收费餐具计算在菜品一栏内,单价1元,数量为“9”,收费金额为9元。田某按结账单上总计 215元(包括9元的收费餐具)交付后,服务员为其开具了215元发票。田某拿到发票后,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问题】
本案某饭店的行为是否合法?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饭店没有事前明示田某收取餐具消毒费,侵犯了田某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对于收取餐具消毒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饭店如果没有以一些特别标示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明知。因此,店方的行为不合法。理由如下:
第一,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此合同并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交易习惯,顾客就餐饭店提供消毒餐具系附随义务,因此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使用消毒餐具不另加收费。本案中店方只在包装袋右下角用很小的字标示“使用此消毒餐具,收费一元”,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且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使用消毒餐具的行为,并非是田某等人愿意支付消毒餐具使用费的真实意思表示,此行为不构成承诺,故此合同并未成立。
第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说,店方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知悉真情权,且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规定内容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店方侵犯了田某等人的知悉真情权,且以格式合同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标示的内容应为无效。
综上,店方的行为不合法,田某也不应支付消毒餐具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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