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咨询人郭女士:我在青龙小区租了一套房子,租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因为房子设施非常老旧,在征求房东同意后,我进行了比较复杂的装修,包括更换水电、燃气设施,粉刷墙面,铺地板等,总共费用约4000元。上个月房东突然告诉我,房子他不租了,要自己回来住,愿意退还我余下的房租,但是装修费不退还。请问还没到租赁合同上约定的届满之日,房东提出解除合同,我能不能要回我的装修钱?
【齐信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您的描述,房东在租赁未届满之时要求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建议与房东协商如何赔偿,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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