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自请人代班可按旷工被除名

【问题咨询】

咨询人秦先生:我是一家印刷厂的老板,我的员工任某某在车间从事搬运工作。她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雇佣一名农民工,替她工作,她自己在外经营一家烟酒商店。这样的情况已经有半个多月了。私自请人代工的事实被我发现后,我书面通知她上班,20多天后她才来。我现在对她的工作态度很不满,能不能以她旷工为理由解雇她?

【齐信解答】

您好。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既含有债的经济因素,又含有身份的社会要素,带有准身份合同的色彩,强调劳动者亲自履行自己合同上的义务,不得将义务随意转让给第三人代为履行。因为,劳动合同并非完全为提供劳动所充塞,尚含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个人人格、技能和资历等方面依赖。所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非经用人单位的事先同意,不得转由第三人代替劳动,否则,劳动者仍将被视为未履行劳动义务,构成劳动法上的无正当理由旷工,即便第三人所为替代劳动在数量、质量、时间、地点和方式上都与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要求完全相同,甚至更好,这为我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所明文规定,劳动者不得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亦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任某某未经用人单位的同意,将其劳动义务让与第三人即私自雇请的民工,自已擅自离岗,在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不拒绝改正,且连续旷工在15天以上。您作为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可以对其依法作出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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