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西安张女士:我在2013年购买了王某位于咸阳世纪大道上的一套房屋,王某在合同中承诺付清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我们按照合同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王某迟迟不愿配合我们过户。由于该房屋位于地铁沿线,价格在我们购房后一直上涨,今年1月王某提出要退我们房款,收回房子,并称因为没有过户,我们的购房合同无效。请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齐信解答】
您好。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买卖房屋双方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交易的安全,防止房屋交易中的偷税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房屋买卖协议即届满无效民事行为。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此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因此,您和王某的购房协议并不因为未办过户手续就无效。您可以起诉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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