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咨询人李先生:我的哥哥2005年因车祸去世了,他生前和他的母亲李王氏共同承包了一片土地。哥哥的妻子王某在他去世后就改嫁了,他们共同的儿子由王某抚养。现在王某和哥哥的母亲李王氏因为该土地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王某还阻止李某耕种该土地。请问谁有这片土地的继承权?
【齐信解答】
您好。家庭承包的耕地依法不得继承,只能由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李王氏现对该整块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王X阻止李王氏耕种,属侵权行为,应予停止,并应返还李王氏该块土地。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必须考虑的人口数量。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死者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如果作为承包一方的农户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趋于消灭,由发包方予以收回承包地。假如耕地允许继承,那么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看有失公平。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承包继承权,就会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亦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家庭承包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确定每农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老少,人人有份,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进行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方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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