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
被告:Z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分局
原告于2007年5月26日与第三人签订《Z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XX楼盘第2栋一座十一层11A号房,于2008年6月22日向被告递交《对XX楼盘虚假广告、非法销售的投诉信》,投诉第三人在销售XX楼盘时挂出广告条幅称“一房变三房、两房变四房、三房变五房”属于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构成非法销售,要求被告对第三人的广告、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于2008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于2008年7月2日进行立案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在其调查处理过程中被告陆续收到其他群众内容基本相同的投诉,遂于2008年9月30日决定延长三十日调查时间。原告遂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2008年10月28日被告作出《关于对“XX楼盘”业主投诉信的回复》,针对XX楼盘相关业主提出的投诉答复称:不能认定第三人在槟城西岸华庭楼体上发布的“一房变三、三房变五”的房地产广告为虚假广告。
【法律问题】
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本案工商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理由如下:
关于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其实要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从法理上来说,就是要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一般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但是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对原告申请的行为进行了审查,但是做出延期处理的做法,所以导致原告向法院诉请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那么被告这种行为到底是否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呢?下面看笔者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依据我国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所以被告就本行政区域内广告行为进行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系属被告的法定职责。
其次,相关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所以对于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何时立案,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有特殊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经过比较,笔者得出,工商部分在手里申请后的处理期间不是统一标准,法律规定了依据案情轻重缓急进行期限调整的参照标准。所以,联系本案,被告是否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能否适用延期处理的标准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得出。
最后,关于行政执法的程序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本案原告有权利起诉被告,但是能否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还需要结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规定,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处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宽限期,所以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违法。不属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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