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保护引起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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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李女士:我在一家纺织厂上班,今年2月26日生育后在家休息,4月7日厂里通知我上班,但我因身体恢复较慢,5月底才回厂上班。厂里女职工多,厂规规定产假只能休45天,厂方就以我违反厂规为由扣除我的工资,请问这合理吗?

齐信解答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而该厂却扣除了李女士一个月工资。由于其理由是非法的,所以其行为构成了克扣职工工资。建议李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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