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据新华社2012年7月28日报道,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员工入职体检时,要求300多人检查乙肝五项。其中8名被查出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应届毕业大学生,更是被企业要求回家看病,拒绝录用。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于7月29日下午发表声明作出回应:该8名被查出为乙肝大三阳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员工均已被录用为公司的正式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回家治病属带薪治疗。如果员工希望边工作边治疗,公司也会酌情安排适当工作。
然而,对已是“国企员工”身份的这一说法,因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而被要求“回家养病”的李军(化名)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自己至今未拿到就业合同。“到‘成发公司’报到签就业合同时,企业并没有当场在合同上签字,而是将单方面签好的合同全部收回。”李军说,公司通知我“回家治病”后不久,我提出和公司办理“解聘手续”另谋职业,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明确告诉我,说我‘都没有入职,何来解聘一说’,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生效”。“何况,和我同批被公司录用、未患乙肝的同事均已办理了落户手续,办了工资卡、发了工作服、工作牌、工资,这些手续公司都未给我们办理。”李军表示,“带薪治疗”的说法有点滑稽,“至今公司未给我们发一分钱”。
【法律问题】
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以8名大学生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拒绝录用,是否合法?
【齐信说法】
企业对于所有劳动者应平等对待,给予公平的就业权,应以其能力和表现,而不以其患有疾病作为录用与否的标准。本案中,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因为8名大学生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而在就业中歧视他们。
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用人单位不能因为8名大学生系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剥夺其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包括隐私权,医院等体检单位不能私自泄露体检者的个人健康情况,用人单位获悉后也应严格予以保密,以免对患者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这对保障乙肝患者平等就业权、隐私权等是十分重要的。
《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本案而言,这8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大学生首先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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