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女,现年55岁,患精神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其女小张(现年22周岁),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未及开庭审理,小张即代王某撤回起诉。
【法律问题】
王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
【齐信解答】
我们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在被监护人合法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该解释中代其进行诉讼就理解为既包括代为起诉,也包括代为应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在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情况下是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代为诉讼的,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如果说可以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参加离婚诉讼,而禁止其作为原告参加离婚诉讼也是有悖常理的,不能自圆其说。
随着我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精神压力等原因而导致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经常发生,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有虐待、遗弃行为、或者任意挥霍其财产的行为,这种情形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总是怠于提起离婚之诉,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就会代为提起离婚之诉,如果总是因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不予受理,这不仅取消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的救济途径,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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