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西安的郑先生问:其于2010年3月通过按揭贷款在西安购买了住房一套,贷款期限20年。2011年5月,其因工作调往北京,遂将该房屋卖与李某,当时双方约定:本房屋买卖成交后,有关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由李某承担,再与郑先生无关。后郑先生将该房屋实际交付于李某,但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有通知按揭银行该房屋已买卖及贷款以后将由李某偿还的情由。2012年7月1日,银行以连续6个月未偿还按揭贷款为由将郑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郑先生立即偿还下余全部贷款40余万元。郑先生问:我房屋已卖与李某,卖房时已就贷款偿还问题做了约定安排,现今李某未按期还款,为何银行要告我?
【齐信解答】
本案涉及两种性质的合同关系:一是郑先生与按揭银行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二是郑先生与李某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中,郑先生与李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作的“本房屋买卖成交后,有关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由李某承担”的约定,本质上属于郑先生将其对按揭银行的还款义务转移于李某。根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郑先生在未取得按揭银行同意(况且本案还是根本就未通知!)的情况下就与李某达成某种还款义务的转移约定,是无效的,银行仍得依与郑先生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主张其权利。银行起诉郑先生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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