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2年1月20日至3月10日,患者刘某因肝硬化在北京某大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463220.23元,已预交200000.00元,欠费263220.23元。患者之妻关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证人负责清偿。后其子刘某在还款保证书中写明,其父刘某现欠该院治疗费用约300000.00元左右,待与其父工作单位领导协商后,共同把所欠治疗费用还清。因此款未还,院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患方偿还欠款及利息,患方以手术方案是医方极力推荐,且医方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00000.00元,术后患者病情恶化,医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只是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被强迫所写为抗辩。
【法律问题】
发生医疗纠纷,可否拒付医疗费?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就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此案患方应给付院方医疗费用。理由如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刘某应给付院方余下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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