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西安的齐先生问:其系西安某驾校教练。2012年5月20日上午,其学员李某在其陪同下驾驶教练车在南二环上学习驾驶时,因处置不当致使车辆在爬行太乙路立交坡道时向后滑行,致使该车后方的吴某车辆受损。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车时观察疏忽,处置措施不当,是事故形成的全部原因,并认定其作为随车教练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齐某问:交警的认定是否正确?谁该对吴某的车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齐信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20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李某在教练齐某的指导下,使用教练车上路学习驾驶,属于正常的驾驶受训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李某因处置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依法应由齐某承担责任。然因齐某的驾驶培训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吴某的的车辆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教练齐某所供职的西安某驾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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