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60527]


(2016年5月27日)



典型案例1

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危机开展紧急干预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小朱(17岁)涉嫌盗窃一案过程中,获知因有关人员在社会调查工作中不慎泄露案情,邻居们议论纷纷并对小朱另眼相看,导致小朱不堪重负喝农药企图自杀,在抢救中仍然试图再次自杀。面对紧急情况,检察机关选派专人配合专业心理师迅速介入干预,通过长时间疏导,成功促使小朱放弃轻生念头。接着,检察机关又帮助小朱转移住址,每天电话联系,定期上门走访,最终打消了小朱的思想顾虑,配合完成诉讼程序。鉴于小朱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了避免小朱受到二次伤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谢绝媒体采访,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就案情泄露问题向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两机关开展整改活动,全面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典型意义

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是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案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迅速采取有效心理干预手段,打消未成年人的轻生念头;同时,及时建议、督促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增强保护意识,在办案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司法理念和规范要求。正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努力,使得一个背负心理包袱的未成年人得到了帮助和教育,重拾生活的信心,得以回归社会。

典型案例2

强化侦查监督,纠正错案抓获“真凶”

一、基本案情

幼女小丽的父母控告小王(15岁)以谈对象为名,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小丽向公安机关陈述曾与小王发生过性关系,小王到案后也承认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遂对小王以涉嫌强奸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河北省张家口市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对被害人腹中胎儿做DNA鉴定,同时认为涉案双方年龄尚幼,对自己行为认知能力有限,对事实的叙述不够准确、全面,此外还了解到小丽有其他男性“朋友”,难以认定小王强奸犯罪,在依法对小王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经过进一步侦查,查明被害人腹中胎儿与小丽的成年网友马某有生物学遗传关系,最终抓获了强奸幼女小丽的“真凶”马某。而小王与小丽系未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后果,小王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启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实现公、检、法“一站式”询问,减少对小丽的二次伤害,并对小丽、小王进行了心理疏导,跟踪帮教,对双方父母进行亲职指导,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宾馆管理混乱的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正确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开展诉讼监督,避免了错案的发生,并引导侦查机关抓获了“真凶”,有效地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二是注重双向保护,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帮教,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受害意识。三是结合办案积极参与净化社会环境工作,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案例3

提前介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导取证

一、基本案情

贺某在无合法手续、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徐州市某县成立一所封闭式管理、以军事化训练为特殊教育内容的学校,通过媒体、网络向广大家长承诺教育纠正问题少年的不良行为,面向全国进行虚假宣传和招生。2013年2月以来,贺某利用其校长的特殊身份及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在学校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四次将该校15岁女生陈某强奸,并多次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公众场合,强行猥亵陈某及未成年女学生常某、郝某等人。案发后,徐州市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在发现作案现场遭到破坏,客观证据灭失后,检察机关迅速引导公安机关进行相应侦查取证,查获了贺某指使他人帮助毁灭证据的事实。最终,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办案中,检察机关还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受害学生,切实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迅速对该校予以取缔,并立即整顿私人办学教育乱象。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了全市清理整顿行动。

二、典型意义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证据有其特殊性,存在客观证据少,取证难、认定犯罪难等客观情况。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依法追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爱,积极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典型案例4

保护救助暴力伤害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持刀窜至湖北省麻城市某小学,对学生进行砍杀,造成8名学生受伤。考虑到此案对学生、老师产生较大心理阴影,麻城市检察机关迅速应对,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取证,避免加剧学生的心理恐惧反应。同时着力开展对师生的安抚活动:一是牵头组织心理专家对受侵害师生进行心理疏导,对学校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使学校于当天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二是及时向学校及学生家长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反馈案件办理情况,了解受害学生康复情况,与学校共同研究制定校园安全稳控方案。三是以该案为契机,从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救自护能力培训以及强化家长、老师的监护意识等方面向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为及时打击此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犯罪,麻城市检察机关在20天内迅速审结此案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特别是学校师生的暴力伤害事件往往会对当地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巨大影响,事后的应急处理十分重要。本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认真履行公诉引导侦查的职责,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开展心理疏导等工作,让师生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帮助,感受到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对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大有裨益。同时,结合办案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杜绝类似重大恶性案件的再度发生。

典型案例5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双向保护原则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贾某等10人组织卖淫案时,针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多达10人的情况,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落实特殊刑事政策。一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行为人。通过及时、准确的司法鉴定,有效识破1名成年主犯伪装精神病人的伎俩;针对2名女性成年主犯分别因处于哺乳期和患病而被取保候审,但拒不认罪且互相串供的情形,及时建议法院对2人决定逮捕,并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最终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和七年。二是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优先司法保护。及时通知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为避免二次伤害,谢绝媒体采访,并指派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介入,采用沙盘疗法等心理疏导手段,缓解未成年被害人的恐惧、焦虑、自卑情绪;针对其中3名未成年被害人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根治性病,且无法及时获得民事赔偿的情况,通过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标准、一次性办理等方法着力落实司法救助,帮助解决就医难题,并为其今后生活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三是对涉罪未成年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协助组织卖淫情节较轻的1名在校中学生,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联合学校老师和社工开展帮教,建议适用缓刑并获得采纳;对当庭翻供,提出办案人员未给其阅看笔录辩解的未成年被告人,提请当时在场的合适成年人出庭作证,有效驳斥其虚假辩解;对积极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主犯,提出依法适当严惩的量刑建议,最终3名未成年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九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复杂、特殊,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正确处理严格依法办案和体现特殊刑事政策的关系,对未成年被害人“最高限度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行为人“最低限度容忍”,对涉罪未成年人“宽严相济”,较好地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涉罪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典型案例6

依法抗诉,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一审期间,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2014年11月,法院以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对猥亵其中2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上述事实未认定与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系受到外界干扰有关(随即将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妨害作证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认定张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亲属陈某、朱某等人为了使被告人张某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唆使、收买等手段,非法指使相关被害人、证人作伪证,对被害人、证人受他人干扰所作的虚假陈述、证言应予以排除,相关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张某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全部采纳抗诉意见,以猥亵儿童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因妨害作证罪,另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审查,对错误判决坚决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7

支持起诉撤销监护侵害人的监护资格

一、基本案情

张某早年与妻子离异,带两个女儿生活。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其多次强奸大女儿某甲(13岁)、二女儿某乙(12岁),直至二女儿到派出所报案而案发。浙江省宁波市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5年3 月10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惩治,提前介入,固定证据,快捕快诉;另一方面加强对被害方的权利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告知被害方有权依法申请撤销被告人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在被害方亲属提出申请后,宁波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书。2015年4月20日,法院依法撤销张某监护权,并指定两被害人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两被害人心理受到创伤,生活贫困的现状,邀请心理专家介入进行心理疏导,并为两名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3万元。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护人实施的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被监护人大多只能忍气吞声,身心遭受严重摧残。本案中,宁波市检察机关不仅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惩治力度,更是从被害方权益出发,依法支持撤销被告人监护权,选择适格监护人,同时对两被害人提供心理关护和司法救助,尽力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身心健康,体现了司法温情。

典型案例8

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的申诉

一、基本案情

小宝现年14岁,4岁时父母离婚,跟随母亲生活。12岁时,母亲以生意失败、身体不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根据孩子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将小宝的抚养权变更给了父亲。但父亲却以自己和孩子长期没有共同生活,缺乏感情基础,且已再婚育子,不适合抚养小宝为由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随后,小宝父亲申诉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要求该院支持其请求。该院受理案件后,在民事案件中首次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聘请专业司法社工介入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了解真实情况和双方意愿。司法社工通过对各方当事人的多次家访,得知小宝父亲经济状况良好,完全具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但孩子却被父亲安排和雇佣的工人住在一起,条件极其恶劣,没有任何成年监护人陪伴。同时,司法社工还走访了当事人的亲属、邻居、曾经办理双方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官、处理过家庭纠纷的民警、孩子所在学校的老师、领导等,为审查办理案件提供了全面、客观的信息。最后,在审查案件的基础上,该院结合社会调查结果作出了不支持申请的决定。同时,通过约谈,让申诉人理解息诉,并加强案件追踪回访,进行教育指导,进一步促使改善亲子关系。

二、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申诉案件中引入“社会调查”机制,借助司法社工的调查优势和中立地位,通过多种途径全面、客观了解案件情况,为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9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挖出玩忽职守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5年5月期间,贵州省毕节市某县韦某在不具备教师资格和办学资质的情况下违规开办学前班,并在教室内多次对张某、龙某等7名儿童进行猥亵。检察机关接到案件后,快捕快诉,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县教育局分管领导王某及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吴某未依职权对非法办学点进行清理整治,使部分非法办学点持续存在,导致办学点内的儿童被侵害的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遂将上述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本院反渎部门。反渎部门依法对两人立案侦查,后经法院审理,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王某、吴某作出有罪判决。

二、典型意义

该案中,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办,体现了检察机关内部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联动和配合,形成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强有力保护。同时,也为那些为官一任却不作为者敲响了警钟,告诫他们要尽心尽责,自觉做好相关工作。

典型案例10

救助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子女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栗某、李某夫妇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移送检察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中正在上学的四个孩子无人照管,生活陷入困境;同时,依照刑法规定,二人均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孩子将处于完全失管状态,生活无依,不但可能辍学,而且可能因为缺乏管教或者仇恨社会而滋生犯罪。基于此种情况,检察机关根据孩子母亲李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采取非羁押措施,并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联合相关部门对四个孩子从物质、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开展综合救助,并持续跟踪帮扶,取得良好效果。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关注在押服刑人员子女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群体,不仅自身力所能及地给予困境未成年人关心与呵护,还通过与政府、民政、教育等部门多方联动,推动各部门重点关注困境儿童,形成救助和保护的长效机制,共同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8381089,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