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杜某系某一公司高管。2008年5月17日,杜某为支持汶川地震救灾,向某市红十字会一次交付了价值100余万元的捐赠物资。某市红十字会在接受救灾物资后向杜某颁发了记载有捐赠价值的捐赠证书和接受捐赠物资(品)凭证。2008年6月20日,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向杜某征收2008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杜某提交了捐赠证书和凭证,要求全额扣除免缴所得税。而某市地方税务局以接受捐赠物资凭证不符税法规定为由,继续向杜某征税,并要求杜某提交符合税法规定的票据。
【法律问题】
捐赠物资凭证不符税法规定,能否要求免缴所得税?
【齐信说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6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本案中,由于杜某将其所得对公益事业捐赠,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减免税款,但是由于杜某提交的捐赠物资凭证不符合税法规定,故对其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部分,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9月1日施行)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减免税款。减免税款是为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公益事业,但捐赠人要正确把握有关优惠政策,避免因做好事而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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