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体检报告有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8日,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抽调医务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通知》,从县卫生局和该县其它医疗卫生单位抽调人员参加征兵体检工作,对当年应征的李某检验结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李某因此而未能入伍。一年后,李某经该县人民医院、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结论均为乙肝表面抗体阴性。李某认为,其当年之所以未能应征入伍是因县卫生局的体检报告错误所致,遂以县卫生局为被告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当年的征兵体检行为无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

征兵体检报告有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齐信说法】

1、谁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本案中,虽然具体负责李某体检的人员是该县卫生局派出的,但县卫生局属于根据该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下发的书面通知委派的人员,其并没有以自己名义去进行征兵体检活动,故县卫生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尽管包括征兵体检在内的征兵活动都是县征兵办公室牵头组织的,但征兵办公室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只是某县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2011年修正)《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临时机构,故其法律责任应由某县人民政府承担,所以,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某县人民政府。

2、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关于李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施行)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宪法》(2004年修正)《兵役法》(2011年修正)规定,服兵役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不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未征集原告入伍,仅是取消了原告服兵役的义务,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

其次,县征兵办公室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对参加应征的李某进行的体格检查,只是整个征兵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该体格检查结论属于技术性鉴定结论,仅起到客观证明的作用,不具有行政羁束力和强制执行力,未对原告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该体检行为本身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因此,原告李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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