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执行税务稽核通知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

 

【案情简介】

赵某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0年5月开始预售某小区房屋,至2011年11月底,该公司先后收到购房者的预付款1373.6万余元,均记入了该公司预收账款科目。其应申报纳税的营业收入为1297.77万余元。其间,该公司将开出正式发票的营业收入444.5万余元向税务局机关作了纳税申报,未作申报的营业收入为853.2万元余元,计税金45.6万余元。在此期间,税务机关在没有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的情况下,先后向该公司发出稽核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共6份。但所有通知载明的事项不清,故赵某未与税务机关联系和整改。同时,因该公司先期开发该小区的资金不足,收到的预付款均用于房地产开发。后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逃税罪对其立案侦查。

【法律问题】

赵某及其公司未及时执行税务稽核通知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

【齐信说法】

所谓“逃税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实施)第3条规定,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所谓“逃避追缴欠税罪”,根据《刑法》(97修订)第203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行为。”

本案中,从主观方面来看,赵某及其公司没有少缴或不缴税款的故意,没有指使财务人员作假或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而没有执行税务机关发出的各项通知,也不能简单地视为其目的是为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款。从客观方面来看,该公司确实有预收房款未如实申报纳税的情况,但该项收入是如实记入了公司的财务账中的,没有作假或隐瞒该项收入的行为。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法及相关规定不熟悉和理解上的误差所致。

税务机关在没有对该公司的财务账据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发出了6份通知,其中绝大多数应是无的放矢或事项不明的,因此这不能说明赵某及其公司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

赵某及其公司的行为应是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逃税行为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故意,后者为无意;前者采取了欺骗性、逃避性的非法手段,后者没有采取这种手段。因此,赵某及其公司的行为更符合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特征,而不构成逃税行为。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qixinlawfirm@163.com;电话:029-8838 1089。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