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余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3月向他的同学老赵借了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借款期限2个月。到期后余某一直无力偿还,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于是经过多方打听得知余某有一辆小轿车,在上周将其车扣留,要求对方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否则将变卖小轿车以所得资金抵偿借款。老赵的做法是否合法?
【齐信解答】
首先,我国《担保法》规定要求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构成要件包括: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界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等,而本案中的对方的小轿车,显然与该借款在法律上的没有关联关系,所以不能成立留置权。
其次,所谓自助行为,是是权利人为保证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援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社会公德所允许的强制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须不法侵害状态已经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3、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援助;4、须有自助的意思5、自助行为须有相当性。本案中余某借款,老赵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判决生效后,对方仍然不履行偿还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系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老赵的行为不能以自助行为来定性。
因此老赵的行为是侵犯了余某对其小轿车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即归还小轿车给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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