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邬某与荀某于2009年7月22日登记结婚,自2010年7月起,双方分居。婚后邬某购买朗逸轿车1辆,并于2011年2月卖给他人,得款9.8万元。邬某婚前曾购买房屋1套,婚后将该房屋以9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其中630876元及相应利息转存至其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2015年荀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邬某离婚,依法分割朗逸轿车所得款。邬某辩称,该轿车系以出售其婚前财产后所得的个人存款购买,应属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问题】
婚后所得款项转化的财产属性该如何认定及处理?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邬某用转让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款项在婚后购买了轿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该轿车的所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购买轿车的时间上看,该财产确实是在邬某与荀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购车款来源于邬某的个人财产,即出售个人婚前房屋后的所得款。从财产的转化形态上看,邬某的婚前财产由原来的房屋转化为了货币再转化为轿车。故邬某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所得资金购买轿车,不能机械地认为购车行为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轿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当审查购买轿车的资金来源。换言之,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轿车的财产属性可以明确为邬某一方个人财产,但出售该轿车所得的款项,是否属于收益,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而用于家庭生活消费的轿车属于消耗品,在价值上不存在投资、增值、保值的功能,也不存在夫妻一方专门为轿车的保养、管理而付出精力和时间,故处分该轿车后所得的款项仍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简言之,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轿车,该轿车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该轿车的所得,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电话:029-8838 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