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判定?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29日,黄桥、程秀与梁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以上三人在协议上签名。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该地转让价为每亩8000元,共计12000元;第三条约定该地自2007年4月29日起转让给梁春,梁春在2007年4月29日付清该地转让费12000元后,该地即归梁春所有,与黄桥一律没有关联;第四条约定该地转让后,地上所有作物及土地即归梁春所有,黄桥不能干涉。合同签订后,梁春向黄桥、程秀支付转让费12000元。2015年7月21日,黄成、黄桥、程秀、黄源、黄平以该份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该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判定?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本案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根据协议的内容看,原告黄桥、程秀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土地转让给被告梁春所有,其实质上是土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理由如下:协议中,原告黄桥、程秀与被告梁春约定“付清该地转让费12000元后,该地即归梁春所有,与黄桥一律没有关联;该地转让后,地上所有作物及土地即归梁春所有,黄桥不能干涉”,由此可以看出,该协议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即土地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此,本案中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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