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肖某系某装修公司员工,但未与装修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7月25日,肖某在工作时意外受伤,装修公司承担了肖某的住院治疗费用,并与肖某达成工伤事故协议。装修公司及肖某均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事后,肖某认为工伤事故协议赔付太低,于2013年9月23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以超过工伤认定时限为由不予受理。肖某遂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后,肖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2013年10月22日,肖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法律问题】
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劳动者能否以工伤事实主张赔付?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肖某可向装修公司主张工伤赔付。肖某与装修公司之间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工伤事实实际存在,故肖某可根据工伤事实向装修公司主张工伤赔付。
理由如下:1、肖某与装修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肖某受装修公司的管理,从事装修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系装修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装修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均适用于肖某。加之,庭审中肖某举示的工资支付记录及工伤事故协议足以认定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故肖某作为劳动者,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装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保障该权利的实现。2、申请工伤认定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肖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该后果并不能当然的等同于劳动者工伤赔付权利的消失。肖某亦未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仅是对享有的申请工伤认定权利的放弃,并不能认定为对所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放弃,故肖某并未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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