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芜湖某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在芜湖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预约险,保险期间内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运输公司从芜湖运输钢卷至南京,运输途中遭遇暴雨天气,致使部分钢卷淋湿被退回。暴雨次日,某评估公司出具保险公估现场报告确认了货物损失,不久,该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公估确认书》,接受保险公司理赔金2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因运输公司未尽到将货物无损失地运送到指定地址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运输公司偿付保险赔偿金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法律问题】
暴雨淋湿货物致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货物运输途中突遭暴雨,货物承运人虽不能避免暴雨的发生,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结合运输行业的运输惯例,承运人主观上应当预见运输过程中的天气情况,因而暴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承运人应使用全封闭的运输集装箱运输货物,暴雨发生时,承运人应及时启用雨衣等应急设备包扎货物以避免淋湿,因而暴雨也非行为人“不能克服”的事件。据此,因暴雨天气不能符合不可抗力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保险公司在赔偿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2万余元理赔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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