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打人并抢走他人拍照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詹某去酒店参加朋友宴会。宴会进行到晚上10点结束,詹某在宴会期间总共喝了1斤白酒、6瓶啤酒。詹某走出酒店门口时,看到陈某从豪华轿车的驾驶座下来。詹某与陈某素不相识,但此时已是醉酒状态,因看不顺眼陈某年纪轻轻就开着豪车,故意无端对其进行辱骂并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路人吴某前来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形下,吴某报警。
    吴某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用手机对詹某殴打陈某的行为进行拍照,詹某发觉吴某用手机拍照,强行将吴某的手机(价值3000元)抢走。后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律问题】

醉酒打人并抢走他人拍照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詹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詹某在醉酒状态下,当街无故殴打他人,当发现吴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拍照时,为阻止吴某拍照,强行将吴某的手机抢走。
    从形式上看,此种行为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但是,从实质上分析,詹某殴打陈某时与吴某并无冲突,后因吴某进行劝架不成用手机拍照,詹某担心吴某通过手机拍照,遂抢走吴某的手机。
    詹某抢走吴某手机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其他目的,不符合抢劫罪关于主观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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