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5日,公民王某向H市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获取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税务登记信息。H市地税局收到王某书面申请后,在税收征管系统和档案中未查询到有关税务登记信息,但在已注销归档的档案中查到化工公司已于2007年作了税务注销。2013年3月21日,H市地税局向王某发出H地税告字[2013]第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告知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王某认为化工公司作为一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企业,应已办理税务登记,但H市地税局的答复与事实不符,故起诉要求判决撤销H市地税局作出《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问题】

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是否合法?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H市地税局的处理过程至少存在以下三个环环相扣的法律“硬伤”:其一,受理了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明确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及形式。在本案中,王某以书面形式向H市地税局提出获取化工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申请。“税务登记信息”并不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它的涵盖范围实际上较为宽泛,具体包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诸多项目。王某申请时,未能提供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其仅仅申请公开化工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在内容指向上是不明确的。此时,税务机关若直接受理王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其二,无证据表明曾要求申请人补正具体内容。法律法规虽然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作为受理条件加以限定,但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赋予了申请人补正的机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因此,税务机关在发现申请的内容不具体时,应当依法启动告知程序,告知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方可受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结合本案前情,据H市地税局在庭审中辩称,该局工作人员当时曾口头告知王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但未以书面形式要求王某补正。法院审理时认为,H市地税局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程序,因此不予采信。可见,未按照规范要求履行告知程序,也是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三,答复内容失当。正是由于上述两点,造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最终得到了受理。既然已经受理,税务机关就应在职权范围内将能够查询到的化工公司有关设立、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信息答复王某,包括档案中记载的2007年化工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信息。

综上分析,H市地税局在处理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不当,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被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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