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高额“维修费”刀割汽车油管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7日中午,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在沿江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将牌号为苏LH****黑色尼桑蓝鸟轿车的变速箱油管用刀割破,致使被害人季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沿江高速新桥路段时汽车引擎盖冒烟,自动变速箱毁坏,动力传动系统出现严重故障,汽车无法正常行驶而停靠紧急停车道。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驾车尾随被破坏车辆,后以收取拖车费、维修费等为名,从被害人季某某处索要得人民币600元。经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LH****黑色尼桑蓝鸟轿车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2156元。

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在沪宁高速某服务区,将牌号为浙FH****轿车的发电机皮带用刀割断,致使被害人林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沪宁高速苏州新区出口处附近时,汽车水箱水温升高,发动机内机油变质失去润滑作用,发动机活塞等抱死,活塞、活塞环等部件因高温而损坏,动力系统严重受损,造成汽车动力瞬间大幅下降,汽车无法正常行驶而靠边停车。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驾车尾随被破坏车辆,后以收取维修费等为名,从被害人林某某处索要得人民币4600元。

2012年3月19日中午,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于在沿江高速某服务区内,将牌号为苏DNM***银灰色普力马商务车的水箱水管用刀割破,致使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该车从沿江高速张家港出口下高速公路、车辆行驶至张家港市区时,因水箱漏水、冷却系统遭破坏致发动机温度过高而突然熄火、车辆其他部件因高温而损坏。

【法律问题】

为索取高额“维修费”刀割汽车油管行为如何定性?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本案中钱某某、张某某实施的直接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目的是诈骗获得非法财物,同时又有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对钱某某、张某某应该定何罪呢?当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钱某某、张某某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且构成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但本案中破坏的小型汽车属于交通工具的范畴,上述小型汽车均在使用过程中,且钱某某、张某某破坏车辆的传动系统、动力系统等对行车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部件,足以发生车辆毁坏危险,对公共交通安全具有重大隐患,因此,也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而犯破坏交通工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处罚原则,本案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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