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某运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7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某运输有限公司未依判决履行义务,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某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第三人某商业银行向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所扣划的某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系其与该运输公司协议约定的预收贷款保证金,扣划行为侵犯了其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返还该存款。异议听证查明: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在签订的《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中约定: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某商业银行开立保证金帐户,按照某运输公司担保的挂靠船舶经营者的贷款额度,按某商业银行的要求以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某运输公司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帐户余额。当个人贷款出现逾期时,某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在某运输公司的保证金帐户上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当保证金帐户余额低于约定贷款比例时,某运输公司须补足保证金。
【法律问题】
商业银行预收贷款保证金能否扣划?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双方协议未约定被担保债权的数额、质物的数量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质押成立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因此,该协议不属于质押合同。另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保证金担保的生效需要具备“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依协议而发生的各个债权具有被担保的资格,但这些债权最终是否能成为担保债权,应以具体约定的主债务数额为准。双方虽然约定了保证金,但在被担保债权数额不明确时,应视为双方就未对保证金具体数额作出约定,故保证金帐户不符合担保法解释规定的保证金担保的生效需具备“特定化”的要件要求。某商业银行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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