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精神,采矿权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为抵押物,为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申请抵押备案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具备的条件、备案通知及抵押解除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抵押备案申请书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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