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0429]

(国土资发〔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精神,采矿权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为抵押物,为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申请抵押备案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具备的条件、备案通知及抵押解除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抵押备案申请书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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