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现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裁判文书中“上诉、复议、国家赔偿申请”内容的表述、及时收转当事人诉讼材料工作予以统一规范,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做出的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裁定),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做出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决定书、裁定书中涉及“申请复议”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裁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裁定书)之日起XX日内(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人民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以及因程序性驳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涉及“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内容统一表述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也可以直接向X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四、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办理接收登记,出具接收单据,并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做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赔偿申请书,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期限从收到赔偿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做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复议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不得相互推诿。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复议申请、国家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既不是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也不是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应当告知其向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复议申请书、赔偿申请书。
以上通知,请即遵照执行。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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