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请求能否追加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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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请求能否追加和变更?

【齐信解答】

1.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请求的追加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诉讼请求的增加同当事人的追加一样,有个不可逾越的仲裁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条明确了新增诉求须具有不可分性才能合并审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有两个条件:一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二是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所谓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是指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时的请求是因同一法律事实而引发的,比如基于合同解除这一事实可以产生出具离职证明、转移社保、转移档案、支付经济赔偿金、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等等,这些请求都是基于合同的解除产生的,符合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要件;所谓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是指新增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时的请求之间不能具有矛盾、反对、并列等关系,而应当具有包含、因果、递进、部分或全部重叠等密切关系。比如上述请求中,支付经济赔偿金与继续履行合同就是反对关系,不具有依附性;出具离职证明与支付经济赔偿金是并列关系,也不具有依附性;继续履行合同与撤销解除决定就是包含关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潜在地需要撤销解除决定,二者具有依附性;出具离职证明与转移社保就是直接因果关系,具有依附性。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满足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两个条件才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

2.诉讼请求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仲裁时的请求进行了质的变更,比如经济补偿金变为经济赔偿金,此时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当事人的此种变更等于放弃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新增加了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如当事人坚持变更,按照新增加诉讼请求处理,看是否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一种是对仲裁时的请求进行了量的变更,最常见的是请求数额的增减,这种变更没有规避仲裁,也不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诉讼突袭,可以允许。即使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为新增诉讼请求处理,也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较有争议的是请求期间的变更,诸如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支付工资的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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