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49年9月—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机构名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设置时间:1949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1954年9月—1975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
设置时间:195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
主要职能:
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0、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2、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3、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4、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6、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7、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8、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9、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0、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1、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说明:
1、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2、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二、1978年—2004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
设置时间:1978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
主要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同于1954年到1975年期间。
说明:
1、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
2、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3、1982年,新宪法颁布实施,新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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