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原告为其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并投保了车损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1日止。2013年2月8日,原告驾驶小汽车与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致车辆损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经被告保险公司定损,原告车辆损失为5600元,但被告保险公司仅赔付原告3800元,原告对理赔金额不能认同。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车损18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法律问题】

“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且该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采用被告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免除了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符合保险法理,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关于“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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