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做游戏受伤 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为同班同学,均就读于被告某中学。2011年4月27日中午,原告与被告在校外吃完午饭后回到教室玩游戏,由被告杨某背原告在教室内奔跑,杨某不慎摔倒致原告李某脚部受伤。后李某送至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确诊为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原告住院治疗二十天,共花费医疗费18916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18269.08元。

【法律问题】

在校生做游戏受伤 责任如何认定?

【齐信说法】    

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杨某中午在校游戏,且在事故发生时双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游戏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判断能力,但两人仍然从事背人奔跑的危险游戏,从而致原告受伤,故原告、被告杨某均应对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承担责任,加之致原告、被告杨某摔倒,原告脚部受伤的原因无法查清,原告和被告杨某承担同等过错责任。因被告杨父是被告杨某的监护人,故被告杨父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原告和被告杨某虽是在午饭时间游戏,但此时段不能免除被告某中学对学生负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被告某中学明知午饭时间有学生在教室,但未加强对这些学生的必要管理,而使原告和被告杨某等学生能够玩危险游戏,致原告受伤,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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