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6月5日,王某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向王某追要借款,王某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拒付。并于同年12月10日向李某出具了还款计划,写明:2011年6月5日至12月5日,按月息1分计付利息,12月6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付利息,60000元的本息分三批于2012年10月10日前全部付清。截止2012年10月10日,王某仅还款2000元。无奈之下,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还款60000元及按还款计划约定的利息(已付2000元从中扣除)。王某辩称:借款未约定利息,本人只还本而不付息。
【法律问题】
“还款计划”中的利息约定如何认定?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王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争议焦点是是否按还款计划计付利息的问题。虽原始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在李某追要借款时,王某的还款计划对利息的约定很明确,应当视为双方对借条行为的变更。因此,王某应该按还款计划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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