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过程中致人轻微伤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某地村民吴某,趁本地农村外出人员增多,家中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儿童的时机,2012年12月中旬某天进入邻县的农村,准备盗窃该村村民李某的摩托车,在撬锁后准备将摩托车骑走时被他人发现,便将摩托车扔下后试图逃离。在众人围堵过程中,吴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并将其中一人手指划伤,后经鉴定该人受伤为轻微伤。

【法律问题】

盗窃过程中致人轻微伤如何定性?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吴某构成抢劫未遂,比照既遂予以减轻处罚。本案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先前的盗窃行为已与其后的暴力行为联成一体,成为连续的犯罪过程,盗窃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单独进行评价。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应当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则不能认定为抢劫既遂。本案中,吴某实施盗窃摩托车被发现后,将窃取的摩托车扔还失主,继而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既未劫取到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因而属于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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