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被告某村卫生室2007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8年4月26日上午,王某在上班期间出现生病迹象,被同事发现提醒,骑自行车回家途中昏迷,被120送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4月28日死亡。经劳动部门认定,王某为某村卫生室工作视同工伤。王某的亲属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某村卫生室、及该卫生室所在的卫生院、某村委会、某乡政府赔偿各项损失。
【法律问题】
乡村村卫生室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责任?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级卫生所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村卫生室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很显然这类诉讼主体一般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村级卫生所一般是以卫生所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名义申请登记的,但村委会并不实际投资和管理,一般由筹办人村医来负责,村卫生室的形式上是集体性质,但是实际上有个人负责,都是自负盈亏。同时村卫生室的财产与筹办人村医的财产难以分清,就算有财产也仅是一些医疗设备,发生医疗事故后村级卫生所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例我们可以推定,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级卫生所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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