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王陕与张淙签订一份阳光房定制合同,双方对门窗的铝材、壁厚、颜色、五金配件品牌、玻璃品种、水槽、单价等相关事项做了约定。后王陕支付部分款项,张淙为王陕定制并安装了阳光房,因存在质量问题王陕未支付剩余款项。2013年,张淙起诉王陕要求支付剩余货款,王陕以张淙制作的阳光房在铝材、五金配件、面积计量、玻璃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将阳光房整体退货并主张双倍赔偿。
【法律问题】
阳光房质量问题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应为定作合同。对于定作物存在质量瑕疵的,相对人有权请求修理、更换、重作或解除合同,如定作物涉嫌欺诈的,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现王陕明确表示不需要该阳光房,应作整体退货处理。张淙除返还王陕已支付的货款外,另应赔偿王陕存在欺诈的相关组件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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