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6月,某建筑装修队负责人李某承接了某国有公司的建筑装修工程。工程结项后,该公司出纳张某在向李某支付工程款时,要求李某出具发票。由于李某的建筑装修队未办理营业执照,难以领取发票,李某就将6万元应缴税款交给张某,委托张某通过熟人取得发票,代为缴纳税款。张某收到6万元应缴税款后心起贪念,买假发票入账,并给李某打电话,谎称税款已经缴纳。后来,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该笔假发票。
【法律问题】
凭假发票扣取他人应缴税款该定何罪?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本案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已经对李某6万元现金形成了合法保管关系,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已经将6万元现金缴纳税款的事实,使李某免除张某的返还义务,应认定为侵占罪。对本案定性时,需要对“拒不退还”进行合理解释。“拒不退还”的形式,可以是明示的方法,亦可是默示的方法。具体包括:权利人要求返还时,而侵占人明确表示不返还的;侵占人在被索要财物后,虽表示归还,却偷偷逃匿而事实上不予返还;侵占人以各种理由虚构事实以达到不返还或交出等目的。张某在对李某6万元现金合法保管的情况下,虚构已经缴纳税款的事实,属于拒不交还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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