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2010年因双方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中约定,女儿随母亲生活,徐某支付抚养费;双方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商品房一套赠与婚生女,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1年,徐某反悔,要求撤销对婚生女有关房产的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是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因此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问题】
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所赠与的财产?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不可以撤销。离婚协议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财产赠与条款的撤销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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