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刘某在某超市购物完毕后,在收银台外的过道上,其推行的购物车碰到挂在墙上的意见箱,致意见箱掉落砸中刘某右臂、右手无名指和小指,经医院诊断为右手小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左环指软组织挫裂伤。刘某认为,超市存在安全隐患,因管理不当使其受伤,超市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超市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2万元。超市则认为:从事发经过来看,原告不小心将意见箱碰下来,自身存在过错,应由原告承担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
顾客在超市购物时被超市的意见箱砸伤,超市应否赔偿?
【齐信说法】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具体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所经营的大润发超市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作为管理人在设置意见箱时应考虑超市的特殊环境、人流量大以及购物车等因素,被告未将意见箱牢固固定在墙面上,致使原告推购物车不小心碰到后意见箱坠落将原告砸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原告推购物车碰到意见箱,但原告是无意识碰到,撞击力有限,倘若意见箱的设置更为牢固、安全,也不会发生坠落事件,故原告在被告处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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