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交车司机争吵后死亡,公交公司应否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某日,原告陈某与丈夫方某乘坐本市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车辆行驶至某公交站台时,该车司机姚某未按照规定停车,待车辆行驶至下一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原告陈某及死者方某要求下车,因此与司机发生言语冲突,并有肢体接触。后司机在下一个站台打开车门,陈某与方某下车后过马路的途中,方某倒地猝死。医院认定方某死亡原因系猝死。陈某认为,公交公司驾驶员在汽车运行过程中到站不停,相反与乘客发生言语、肢体上的冲突,导致方某情绪激动、精神紧张,系其猝死的原因,其行为与方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其死亡与该冲突有关,司机与公交公司对方某的猝死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但是由于方某年事已高,且平素体弱多病,故而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丧葬费、交通费、治疗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问题】

与公交车司机争吵后死亡,公交公司应否赔偿?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陈某和方某乘坐姚某驾驶的公交车时,因姚某未按照规定到站停车,致使方某、陈某与姚某为下车问题发生言语争吵,并有肢体接触,方某下车后就倒地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从医学角度分析,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其原因很多,临床上以冠心病、心肌炎等心血管疾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最为常见。方某有高血压、冠心病等病史,争吵行为可能导致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进而引发猝死,故公交公司驾驶员与受害人发生争执,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方某年龄较大,生前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事发当日与公交公司驾驶员为停车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导致其情绪激动、精神紧张,不排除是诱发其猝死的原因。而引起方某情绪激动、精神紧张的起因系公交公司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到站停车致其与驾驶员争执所致,公交公司驾驶员的上述不当行为在本次事件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故方某猝死与公交公司驾驶员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同时受害人方某明知自己有高血压、冠心病病史,且年事已高,平时应注意自我克制情绪,保持情绪稳定,不应随意与他人争吵。公交公司驾驶员系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与乘客发生争执,应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交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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