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某月某日,张某夫妇为庆祝建房完工,在当地酒店宴请高某等11人吃饭,席间共喝了三瓶白酒及一些啤酒。当晚11时左右吃饭结束后,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坠落身亡,后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4mg/ml。因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当地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后,高某亲属认为组织饮酒者张某夫妇及同桌饮酒者吴某等三人未尽到必要的义务,应承担高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因协商不成,高某家属将张某夫妇及同饮者吴某等人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
饮酒人醉酒驾车坠亡,同桌饮酒者是否赔偿?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案件证据,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并应对自身行为加以控制,但其仍然过量饮酒并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且经事后对其血液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57.4mg/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故对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其身亡的后果,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何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未有其他责任人存在,被告应该在高某死所遭受的损失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吴某等四人作为同桌共同饮酒者,在高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未予以劝阻,未完全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夫妇作为宴请喝酒的召集者和组织者,对高某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和照顾义务,理应避免出现喝酒过量的情形,且在高某酒后驾车离开时,应当及时予以阻止或保证其安全,故应承担较其他同饮者多一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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