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3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艾某与徐某、陈某商量找个人抢点钱花,随后三人驾驶一辆白色捷达汽车寻找作案目标。当日中午12时许,三人将车停在一小区附近伺机作案,后见赵某(女)步行过来,三人商定抢劫赵某,当赵某步行至白色捷达汽车附近时,徐某、陈某下车强行将赵某拖拽至车上,艾某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行至偏僻路段后,三人翻找赵某随身物品,抢走现金130元、金项链1条、银行卡5张,艾某持刀威胁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取走卡内现金5800元,觉得钱少。之后,三人商定管赵某丈夫要钱,继续劫持赵某至当日下午5时30分许,艾某用赵某的手机给其丈夫李某打电话,以李妻子在其手上为由,勒索2万元。李某为妻子安危遂往指定银行卡上汇款1.85万元。艾某三人在得到汇款通知后,由徐某通过柜员机取走1.73万元,后将赵某放在某小区附近,三人驾车逃离后案发。
【法律问题】
抢劫后又起意勒索该如何定性?
【齐信说法】
首先,抢劫罪和绑架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型犯罪,它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而绑架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型犯罪,它所侵犯的法益是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本案中艾某等三人分别实施了抢劫和绑架两种行为,且都已既遂,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其次,从主观上来说,尽管抢劫和绑架都要求行为人为故意,但两者的主观目的却不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动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艾某等三人在事先有抢劫的预谋,且准备了作案工具,将被害人强制控制后,劫取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并通过逼问银行卡密码强取了卡内存款,此时,艾某等三人的抢劫行为和目的动机均已完成。由于不满足抢劫所得,艾某等三人产生了勒索财物的意图,此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已与之前的抢劫不同。第三,对艾某等三人行为性质的评价应划分为两个阶段。抢劫罪是行为犯,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即构成犯罪。在前一个阶段中,艾某等三人实施了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在后一阶段中,即抢劫成功后艾某等三人又产生了向赵某家人索要财物的意图,其通过控制赵某人身自由,进行言语威胁,对赵某家人造成心理强制,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从抢劫到绑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程度明显上升,如择一重罪处罚,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价。对犯罪嫌疑人抢劫和绑架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实施并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中艾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向被绑架人亲属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因此,应当对艾某等三人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实施并罚。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电话:029-8838 1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