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涉案手机为杨某所有,在该公司于某酒店组织的一场拍卖会上,杨某曾到酒店服务台前休息,顺手就将自己的手机放在了服务台桌子上。服务台当时有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值班,杨某便和工作人员闲聊了一会,然后起身离开又重新回到了工作中。
杨某离开不到一分钟,观摩拍卖的李某便来到了服务台前。他一边翻看拍卖会的资料,一边还不停地向工作人员询问有关拍卖的相关情况。但事实上,李某的心里早已惦记上了放在桌上的手机。趁工作人员不备,李某用手中的资料将杨某放在服务台上的手机盖住,趁工作人员收拾服务台上的电脑和其他物品之机,快速将资料下面的手机取出,放入裤兜内转身离开。李某在服务台前的一举一动,全被酒店监控探头记录了下来。
李某走后十几分钟,杨某返回服务台,发现自己的手机已经不在桌子上,便询问工作人员,可大家都说没有注意到。而此时再拨打杨某的电话号码,显示手机已经关机。
【法律问题】
顺走他人遗落手机是拾得遗失物还是盗窃?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认定上述行为是捡拾还是盗窃的关键在于涉案手机当时是否处在他人的控制之中,不管控制人是失主本人,还是其他有权控制该手机的人。根据李某的辩解,手机是别人落在服务台的,他只是碰巧看到并捡走。而事实上,服务台当时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值守,从李某到达服务台假意翻看宣传资料,并不断东张西望,同时用宣传资料盖住手机,直至离开,手机一直应当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虽然拍卖会场是一个公共空间,但就服务台而言,始终处于公司工作人员的监控之下,台上的物品亦属于工作人员的控制范围。
在捡拾和盗窃之间,并不总是泾渭分明,有一片难以准确定义的模糊地带,怎样认定行为的性质,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尤其是财物是否处于他人控制之中,这是认定盗窃与捡拾的关键点。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人员不备的情况下将手机拿走,其行为已经符合了盗窃罪的特征。即使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在服务台上的,工作人员也同样具有对手机保管的职责,李某也同样不能未经允许就将手机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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