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可依法撤销


【问题咨询】

户县陈女士陈述:近年来,陈女士与丈夫汪某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一直在为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汪某某将其在XX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及其未分配的收益作价170.6万元转让给其胞妹,未经其同意。问该《股份转让协议》效力如何,陈女士是否可主张撤销?

【齐信解答】

股东没有经过其配偶同意,以非合理价格转让夫妻共同财产(股份)予第三人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配偶可行使撤销权使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由于汪某某并未举出夫妻之间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特别约定的证据,则汪某某在XX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股份在转让之前自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汪某某未举出其与陈女士之间就共同共有的财产如何处分有特别约定的证据。因此,汪某某要处分本案争议的财产,如果没有陈女士的同意,则汪某某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汪某某至今未取得该财产的单独处分权,则其同胞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陈女士追认该协议,则《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然陈女士不仅未追认该协议,反而主张诉诸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的方式来保护其作为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平等处理权,法院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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