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工程采取一次包死价,但由于建设单位未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而承包单位已经按照发包人的开工令开始施工。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问题】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齐信说法】
建设工程应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也应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据上述两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开工的前提条件。
从合同角度来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至少是协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并且在承包人发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只要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且在承包人发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那么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无论承包人是否已经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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