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初,A某受同学B邀请在一所学校旁合伙开饭店。二人口头约定:A以厨师技术入股,B以资金入股,饭店所需要的房屋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B承担;盈利平均分配;亏损由B一人承担。饭店头半年经营情况尚可,但后半年由于学校自己开办了学生食堂,来饭店吃饭的人数大大减少。截至2015年5月底,饭店欠下租金6000元。无奈之下,A选择离开,B在坚持了一个多月后,将饭店关门后退租。房东C多次找A和B支付房租。但A认为,合伙约定自己不承担债务且已退伙,因此对合伙债务没有清偿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合伙约定不承担债务是否合法?
【齐信说法】
从对外责任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该案中,A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属于“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的情况,因为A和B有约定“亏损由B一人承担”,这是分担合伙债务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下,A仍然要对他和B合伙经营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对内责任来看,要视当初约定“亏损由B一人承担”的内容是否有效而定。如果有效,当然要按约定,由B一人承担债务;如果无效,则由二人共同承担。二人关于合伙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合伙合同,是二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许B认为约定由他一人承担亏损和债务是显失公平的,但即便如此,该合伙约定在一年之内B也并没有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则只能按约定办,即由B一人承担合伙的债务。
合伙协议约定A不承担合伙债务,与其承担合伙期间连带偿还责任并不矛盾,A在承担了债务后,有权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再要求B最终承担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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