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问题咨询】

李先生陈述:去年11月份,陈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以64km/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将其子李某某当场撞死。因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李先生及家人于今年1月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咨询同村学法律人时,得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能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的答复。问:是否如此?

【齐信解答】

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办[2011]159号工作答复中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不过这只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凡有原则就有例外。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一般规定的例外情形。

实际上,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4年2月24日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就已作出明确答复,答复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原告李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合法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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