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怎么办?



【问题咨询】

我的人身受到攻击,警察却偏袒对方,并不给立案,我该怎么办?

【齐信解答】

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控告人有以下三种救济途径:

一、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控告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书面送达控告人。控告人若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二、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七日内,书面回复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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