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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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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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问题,理论上存在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不是死者的财产,即不是死者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从法理上分析,如果死者不死亡,则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就不需要进行救济,其近亲属依据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若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处理,在法理上存在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从中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死者近亲属的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是因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的补偿,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种观点认为,死者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而受害人假设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显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第四种观点认为,目前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适用的是填平理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比较特殊,它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它却是补偿死者亲属因死者死亡而在物质上即收入上的减少所造成的损失,故它与死者的人身关系紧密相连。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是倾向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的,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的。

我所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在立法上,除了《保险法》第64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现法定情形时,保险赔偿金为遗产。此外,我国很多法律、法规虽然也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但这些规定对赔偿金的性质及归属并没有明确。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4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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