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高与李琴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王明、王亮两个儿子,现王明、王亮均已成家。2005年7月,经王高夫妇与儿子王明、王亮协商,就老人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李琴由王亮夫妇负责赡养,王高由王明夫妇负责赡养;其中约定赡养的内容包括老人的日常生活、医疗费用、后事安排等,各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同意。
2012年2月李琴因病去世。2014年7月,王高因突发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一直由王明照顾其生活,王亮只是偶尔探望。2015年2月,王高向王亮提出赡养要求,王亮以“王高由王明夫妇负责赡养”为由表示拒绝。故王高将王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亮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律问题】
兄弟签订赡养协议,老人反悔法律是否支持?
【齐信说法】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本案中王明、王亮就王高、李琴的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征得王高、李琴的同意,依法有效。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然排除。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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